依據:台灣創用CC計畫
來源:台灣創用CC計畫
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,任何「合理使用」之外的利用,使用者都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,才可進行。這對於志在流通其創作,歡迎別人複製、散布、甚或改作其作品的創作者,反而造成困擾。於 2001 年於美國成立的「創用授權」(Creative Commons)組織,提出「保留部份權利的相對思考與作法,讓創作者可以透過簡易的方式自行將作品釋出給大眾使用。透過這種自願分享的方式,創作者可以群力建立內容豐富、權利清楚、且便於散布的各式內容資源,嘉惠自己與其它眾多的使用者。
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(以下簡稱「中研院資訊所」)在 2003 年 11 月成為 Creative Commons 在台灣的合作機構,並與其他機構及創作者合作推廣「創用授權」,希望能藉此推動的建立全球性公共資源庫的工作,改進著作權法阻礙創意的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