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:文化產業政策在台灣:觀念的發展和轉變
來源:AndyFish 的網誌
發表日期:2005/07/10
作者: andyfish
「文創產業」的中文詞彙在台灣最早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〈挑戰2008:國家發展重點計畫〉的子計畫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」所確定。根據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辦公室目前定義,是指「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,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,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,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」。音樂及表演藝術、電影、視覺藝術、文學、產品設計、建築設計、出版等等總共十六大類,都屬文創產業的範疇,因此文創產業的發展計畫日後對「原創音樂」、「音樂展演空間」、「文創園區的設立」及「音樂節的舉辦」都有所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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