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列入美國「特別301」優先觀察名單

依據:特別301貿易法與保護智慧財產權
來源:美國在台協會
發表日期:1998年3月26日

301條款是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經修訂的一個條款,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經由談判根除外國的不公平貿易行徑。採取此種行動須以下列調查結果為依據:外國政府剝奪美國依貿易協定應享的權利,或其所採取的行動不符合、或以其他方式剝奪美國依貿易協定應享的利益,或其行為、政策、措施屬不公正、不合理、帶有歧視成份,從而使美國商務產生窒礙或受到限制。
台灣曾在1989年被列入特別301優先觀察國家名單,隨後即列入「特別301」名單。1996年台灣自名單除名,1998年到2000年再度列為一般觀察名單。2001年後台灣連續3年列入優先觀察名單,2004年降為一般觀察名單至今除名。